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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得挖掘

时间:2024-10-20 01:06:33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得挖掘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开挖……12月21日,记者从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公告中获悉,《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条例》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保护等方面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城市道路不得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修复次数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水、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各类检查井的井圈、井盖、井箱,应当按照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控制标高施工。检查井井盖、井箱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使用性质和所有权人名称。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各类检查井的井圈、井盖、井箱以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定期养护维修,出现沉降、丢失、损坏等情形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修复。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等海绵设施。

  另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缘石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应当连续贯通,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公共交通停靠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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