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中“道路”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认识,尤其是对村道是否属于“道路”的范围,存在较大分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公路法中,“公路”仅列举了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有观点认为,立法既然以列举方式罗列了道路的范畴,这就将列举以外的地点排除在危险驾驶罪的“道路”范围之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关于“道路”的解释应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即村道不能被列入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也有观点认为,应该将村道纳入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范围。因为危险驾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立法者的意图,应该以“公共性”作为衡量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标准。村道不仅允许本村村民通行,也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具有“公共性”。因此,可以通行社会车辆的村道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笔者认为,应将村道纳入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范围。从立法目的看,危险驾驶罪直接侵害的法益是交通安全,增设该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只要“道路”上行驶社会车辆,具有一定的规模,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就有可能使不特定的人或物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道路认定标准的关键点在于驾驶地点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村道通行的车辆较多,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便可以认定为“道路”。
从现实情况看,也应将村道纳入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范围。一方面,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居民的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多,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和严重。部分农村地区“醉驾”现象凸显,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当前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倾向,酒驾的整治范围往往仅限于城区。由于农村地区交管警力紧张、经费不足,村道基本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多方面的因素导致村道上交通事故频发,给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因此,从现实必要性考虑,也应加大对村道上危险驾驶的整治力度,将村道上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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