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发展软环境,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优化整合,科学合理地设置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并联审批机制,大幅压缩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竣工的审批周期,促使项目加速推进、加快建设。
依照建设项目审批的特点,将整个审批流程分成立项、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并在各阶段内实施分类优化。立项阶段包括项目立项及立项前所必需的相关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用地审批阶段包括项目在征地拆迁完成或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到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为止涉及的相关审批服务环节;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立项后到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止除用地审批以外的其他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施工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取得施工许可证为止涉及的相关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竣工验收阶段包括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为止涉及的相关审批、验收环节。
每个审批阶段由各牵头部门统一扎口,组织各参审单位联审会办,协调推进阶段内各项审批工作,按照规定的新流程,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
1、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推进5个阶段审批流程再造方案的实施,做好各阶段间的协调衔接工作。
2、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为阶段牵头部门,其中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立项阶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用地审批阶段,市规划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3、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市民防局、市卫生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局、消防支队、气象局等部门根据审批事项所属的不同阶段,分别为建设项目审批对应阶段的参审部门。
4、涉及供电、供气、给排水、网络、通信、地铁工程等管网技术衔接的单位,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以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平均时间为基准,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平均周期不超过8个月;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平均周期控制在5个月以内。项目审批周期以工作日计算(公示、公告时间以日计算),包括行政审批时间、中介技术服务时间、组织专家评审时间、组织招投标时间、公示时间和建设单位补正修改时间。因项目单位原因延误的时间,不计入各阶段审批服务时间。
(一)根据新流程的要求,各牵头部门及参审部门要明确内部流转程序,制定配套制度,做好人员培训,确保审批路径流畅。
(二)配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对“三合一”审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网上联审。
(三)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快速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及时进行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牵头部门、参审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人,负责协调处理涉及的相关事宜,督办跟踪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及时通报项目审批服务进展情况。
(五)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改革举措。
本流程适用于常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采用审批、核准、备案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为参审单位。
1、项目建议书并申请规划选址意见、委托编制环评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4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受理项目建议书申请,项目业主凭市发改委受理单向市规划局同步申请规划选址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中介机构编制环评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1个工作日)。市发改委确认规划选址意见受理、环评委托书和节能评估委托书后审查并批复项目建议书(3个工作日),抄告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36个工作日)。项目业主在取得上述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同步并联开展以下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32个工作日)。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2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对需评估的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2)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5个工作日)。市规划局在受理项目选址材料后,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选址论证及公示时间除外),抄告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3)用地预审报批(10个工作日)。项目业主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并将相关审批意见抄告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报批(一般项目33个工作日)。环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评文本(一般项目21个工作日,其中含项目建议书阶段并联审批3个工作日),市环保局受理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审查、批复(含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并将相关审批意见抄告市发改委。
(5)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和审查(32个工作日)。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20个工作日,其中含项目建议书阶段并联审批3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受理节能评估报告申请后,审查、批复(含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评审)节能评估审查文件(15个工作日)。
(6)相关行业意见(5个工作日)。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征询市建设、水利、交通、商务、地震、气象、文物保护等部门行业意见,有关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查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及相关行业意见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3个工作日)。
1、项目服务联系单并申请规划选址意见、委托编制环评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1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受理项目服务联系单申请、审查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1个工作日),抄告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项目业主向市规划局同步申请选址意见(出让用地除外)、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环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评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并规划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除外)、用地预审意见(出让用地除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39个工作日)。项目业主在取得上述项目服务联系单后,同步并联开展以下工作:
(1)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审查(32个工作日)。项目业主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22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对需评估的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2)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5个工作日)。市规划局在受理项目选址材料后,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选址论证及公示时间除外),抄告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3)用地预审报批(10个工作日)。项目业主在取得项目服务联系单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并将相关审批意见抄告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文件,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报批(一般项目36个工作日)。环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评文本(一般项目21个工作日,市环保局受理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审查、批复(含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并将相关审批意见抄告市发改委。
(5)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和审查(35个工作日)。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20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受理节能评估报告申请后,审查、批复(含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评审)节能评估审查文件(15个工作日)。
(6)相关行业意见(5个工作日)。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征询市建设、水利、交通、商务、安监、地震、气象、文物保护等部门行业意见,有关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根据项目申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查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及相关行业意见等核准项目申请报告(3个工作日)。
1、出让土地建设项目。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部门与项目业主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由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市发改委出具项目备案文件,告知业主委托编制环评、节能评估等工作(2个工作日),并抄告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节能评估、环评编制和报批工作可延至施工前完成。
2、自有土地建设项目。对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权属、不改变用地性质、符合控规条件的前提下,项目业主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市发改委出具项目备案文件,告知业主委托编制环评、节能评估等工作(2个工作日),并抄告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节能评估、环评编制和报批工作可延至施工前完成。
化工和涉及重金属等重污染工业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危废焚烧与填埋、污水处理厂以及城市快速路和高架路等社会关注热点和生态环境敏感的项目不属于环保一般项目,其环评编制和报批可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要求,确定环评编制和审查时间。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需时间除外。
本流程适用于常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完成或者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至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为止的审批,包括划拨、协议出让(或租赁)、公开出让等三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的并联审批。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市发改委、市规划局为参审单位。
已为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完成相关土地补偿,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或区发改委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批文、《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条件。
22个工作日,公示期20日,批前公示10日可并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土地前期地籍调查可并联。(注:22个工作日不包含市政府审批时间及成交公示10日)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用地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凭市国土资源局项目收件单同步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项目进行前期地籍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报告》及权属调查(如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范围与最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不一致,则土地前期地籍调查工作时限重新计算,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日期为起始日期)。
4、办理划拨用地审批手续(10个工作日,公示期20日,其中批前公示10日可并联)。[注:10个工作日不包含市政府审批时间及成交公示10日]
市国土资源局在8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权属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现场踏勘,并对项目用地审批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日),同时拟定划拨用地供地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在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系统》进行成交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市国土资源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批准文书制定。
市国土资源局在1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用地批准文书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并将本阶段所产生的相关审批文件一并送达。
已为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完成用地补偿,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发改委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批文、规划条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条件。
(三)办理时间(不含农转用报批时间、征地拆迁时间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
39个工作日,公示期15日,批前公示5日可并联。[注:39个工作日不包含市政府审批时间及批后公告公示10日]
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项目进行前期地籍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报告》及权属调查。
(3)办理出让(或租赁)用地审批手续(27个工作日,公示期15日,批前公示期5日可并联)。〔注:不包含市政府审批时间及批后公告公示10日〕
市国土资源局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价评估测算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并出具《土地评估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在8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权属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年收益)、起草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文本、拟定出让(或租赁)供地方案上报市政府。同时,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5日,可并联)。
市国土资源局在1个工作日内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意向书》。
市国土资源局在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系统》录入出让(或租赁)公告,公示期为5日。
市国土资源局在协议出让(或租赁)公告结束后在1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系统》进行成交公示,公示期为5日。
出让(或租赁)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且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国土资源局在1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1个工作日内制定《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国土资源局在1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出让(或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批准文书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并将本阶段所产生的相关审批文件一并送达。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及《交地协议》、环评批复报告书、市或区发改委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批文、《规划用地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局将《建设用地批准书》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并将本阶段所产生的相关审批文件一并送达。
本流程适用于常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环节的相关审批和中介技术服务(市政项目除外)。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园林、教育、水利、民防、文广新、城管、消防、交警等部门和市轨道办、市供电公司及日照分析审核、建筑面积核算等主要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为参审单位(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分别确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先行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结束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许可报批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或规划设计技术会审会议会审,完成多方案比选,确定出优选方案,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应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正式受理要求,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报要件。规划部门对提交要件进行预审,决定是否予以进件,受理进件或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办后受理进件。
项目完成受理后,规划部门开展项目审查,同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情况,决定联合审查参审单位,组织参与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受理结束后,规划部门发起联审,出具“联审通知单”,建设单位凭“联审通知单”向各参审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各参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3个工作日)内分头将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反馈给规划部门。
规模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重大项目受理结束后,由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3个工作日)内发起会议联审。联审会议由规划部门主持,各参审单位在会议上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如有冲突矛盾,规划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并在会议总结时确定项目是否通过审查。
⑵各参审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无方案设计审查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作为服务部门参与审查。
⑶各参审单位在提交的审查意见中,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对不同意的部分应注明理由及明确修改要求,并做到一次性告知;服务部门参与审查的,可提出审查建议。
⑷各参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联审意见送达规划部门或缺席会议联审的,视作该单位审查意见为同意。
规划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后,结合联审各参审单位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工业项目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审查意见书,并举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规划部门参加的“多方会谈”,施行“一次告知”。
3、设计调整与中介技术服务(非工业项目18个工作日,工业项目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取得审查意见书后,应根据意见书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调整和深化,设计单位应针对审查意见书中的修改意见一一回应。
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与审后调整同步开展,设计文件调整深化和日照分析核算、建筑面积核算、节能评估报告编制等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应在18个工作日(工业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时限的,受理窗口自动中止审查,再次进件时按首审受理。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首审后的调整和深化后,建设单位须将调整深化后的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开展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规划部门参加的复审,在通过复审后进行公示(工业项目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结束后,按程序进行设计方案审批,规划部门审批时限为4个工作日(工业项目2个工作日)。
5、一般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推行景观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审查、同步公示、同步审批。确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景观设计方案单独审查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确认同意,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后,参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景观设计方案审批手续。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后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许可报批文件编制等相关工作,涉及到设计方案调整的,应当经原设计方案审批部门批准。
1、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许可报批文件受理(非工业项目3个工作日,工业项目2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许可报批文件的受理要求,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报要件。规划部门对提交要件进行预审,决定是否予以进件,受理进件或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办后受理进件。
2、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许可报批文件技术审查(非工业项目7个工作日,工业项目3个工作日)
文件受理结束后,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许可报批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举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规划部门参加“多方会谈”,施行“一次告知”。
3、设计调整与中介技术服务(非工业项目18个工作日,工业项目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取得审查意见书后,应根据意见书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调整和深化,设计单位应针对审查意见书中的修改意见一一回应。
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与审后调整同步开展,设计文件调整深化和日照分析核算、建筑面积核算等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应在18个工作日(工业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时限的,受理窗口自动中止审查,再次进件时按首审受理。
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许可报批文件经技术审查后的调整和深化后,建设单位须将调整深化后的施工图报批文件报市规划部门进行复审。
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许可报批文件通过复审后,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相关要求,规划部门目前代为把关相关收费项目,在收费环节的用时不计入审查时限)。调整和深化后的施工图报批文件仍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市规划部门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
5、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要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涉及到设计方案调整的,还应经设计方案审批部门批准。
本流程适用于常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取得施工许可证为止的相关审批服务环节。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民防局、气象局、消防支队、市审图中心、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管处、市城建档案馆等部门为参审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设立“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分中心”,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协调审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民防局、气象局、消防支队为联合参审单位,参加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
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通信基础设施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流程详见《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1、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后网上公告不少于5日,公告截止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少于5日;
2、招标文件备案后发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开标、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合同备案、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不超过2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持续时间不少于33日;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少5日,总时间不少于28日;直接发包项目,材料齐全当即办理,计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或中标通知书时应向市招标办领取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网上办理告知书,获取网上申报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网”进行施工许可网上申报。施工许可网上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鉴证、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相关资料信息报审,相关管理单位及部门按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同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网上即时审批,计1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网上并联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许可证网上申请,并按规定携带申请施工许可所需资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领施工许可证。窗口办理施工许可受理,市安监站负责现场踏勘并反馈踏勘意见,符合要求的,窗口按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计5个工作日。
施工图联合审查可与办理建设工程发包手续同时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需33日及6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项目需28日及6个工作日,直接发包项目需16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常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民防局、市安监局、市园林局、气象局、质监局、消防支队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竣工验收管理。
(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把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园林、气象、民防、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提供的验收所需条件及材料汇编成册,工程质量监督站在质量监督告知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符合各部门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各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按以下要求落实相关的服务和审查(审批)。
1、市规划局按照《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常规〔2012〕4号)要求,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结论。
2、市环保局负责环保类设施竣工验收(房产类)。在项目建成后入住前按自身职责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预验收,在小区全部交付后一个月内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论。
3、气象局协调推进防雷装置验收相关工作。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气象局进行现场竣工验收检测,制作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江苏省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4、消防支队开展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于10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论。
5、新建项目中如包含电梯,竣工时需提供质监部门(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监督检验报告》(###表示该电梯类型)。质监部门应于检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6、工业项目涉及职业危害的分为三个等级: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严重。市安监局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论。
7、市国土资源局在环保、规划验收合格后,协调推进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并于5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论。经营性用地整体竣工验收如超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8、市民防局在消防验收合格后,协调推进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并于8个工作日内核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证明书》。
9、市园林局在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建设完毕后开展附属绿化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于10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论。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绿化种植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出具承诺书,在不迟于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建设。
10、市卫生局对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和布局,对照国家卫生标准、规范进行竣工卫生验收,制作竣工验收报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于6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建设单位在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方案报送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时,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建设单位二次告知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及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园林局、气象局、民防局、消防支队、安监局、质监局等其他部门的验收要求。
3、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方案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同时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整改,建设单位须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符合竣工验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相关验收合格文件后,按规定办理档案验收,并取得《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
5、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至市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的,城乡建设局1个工作日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表。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并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各职能部门窗口。
2、现场核查或检测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即时告知申请单位并作退件处理。
3、检测、测绘、合同履约处理(含开竣工延期处理、特别条款履约处理)等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现场核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行为,须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程序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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