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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4-08-10 18:13:13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2020年4月15日,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报社桥西出口右侧人行道的绿化带隔离墙(砖混外包大理石板墙体长4.2米、宽0.25米、高0.5米)被人为撞损,致使倒塌,属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经现场查看,有一辆疑似肇事车辆蒙MAY050丰田酷路泽停在事故发生地。经现场比对,车辆损坏部位与撞损的绿化带隔离墙的现场相吻合。初步锁定该车为肇事车辆,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交警部门,对该车的信息进行了查询,得知该车产权人为廉某。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初步勘查并逐级上报局领导审批后,进行了立案查处。随后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于2020年完成了该案的调查取证,形成了终结报告,查实了当事人廉某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违规事实,并提出了拟处理意见。局政策法规室依法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于2020年4月17日,就此案的违法事实和情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采取了对被撞损的绿化带隔离墙的修复措施,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属于情节较轻,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恢复被撞损的绿化带隔离墙,办案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旗城综告字﹝2020﹞第(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我局的处罚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撞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故于2020年4月22日,我局办案人员逐级向局相关领导提出维持对当事人的拟处理决定的申请,局领导按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同意按办案人员的意见执行。4月23日,我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旗城综罚字﹝2020﹞第(13)号),办案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进行了确认签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局载明了“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上缴国库,恢复了被撞损的绿化带隔离墙,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挽回了公共财物损失。

  绿化带隔离墙属于道路交通设施,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安装绿化带隔离墙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减少行车冲突点、优化交通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交通参与者出行安全的重要保障。驾车撞坏道路交通设施后,驾驶员一定要及时报警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撞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绿化带隔离墙)的行为,其后果影响市容市貌,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案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要求时限内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整改,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对于存在事故安全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就会由此而发生事故。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需要广大群众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长效工程。因此,人人以身作则,相互监督,才能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美好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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