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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一男子被罚1000元、拘留7天就因为…

时间:2024-08-10 18:12:57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8月27日,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曲塘中队民警巡逻至曲塘镇人民中路与曲雅路交叉路口时发现交通指示牌被撞坏,中队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当天立即锁定了车牌号为苏AE**67的小型面包车,并与肇事车主王某取得联系。

  经查,8月26日22时23分许,机动车驾驶人王某驾驶苏AE**67号小型面包车沿老32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时因为当晚下大雨视线不好,将道路中央的交通指示牌撞坏后,驾车逃离现场。

  8月28日,中队民警通知王某到交警曲塘中队来处理事故,王某承认交通指示牌是自己撞坏的,称当时由于没有注意,从而酿成事故。但是觉得只是撞了交通指示牌,没撞人也没撞车,就没有报警,心里紧张索性直接离开了。

  殊不知,王某已经构成肇事逃逸,经报海安市公安局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九条规定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车撞坏交通设施后,驾驶员一定要及时报警。若主动报案,且交警确定驾驶员为责任人,则要求肇事者根据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赔偿。若有第三方责任险,该赔偿金可由保险公司出。

  若选择肇事逃逸的话,则按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处理,保险公司不会对任何损失进行赔偿。

  事故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驾驶员除自掏腰包支付相应赔偿外,还将担负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标识属于交通设施是道路安全畅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切不可因事故小、现场未影响他人而一走了之,发生类似事故应当及时报警,以便警方及时修复,方便他人安全畅通地出行。

  有些司机认为开车撞坏交通护栏不算什么大事,不报警就离开。海安公安交警告诉大家,一切逃离、驶离现场的行为均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请广大群众自觉爱护交通设施,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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